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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云南省金融支持民营企业专项行动方案
2025-10-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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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金融支持民营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01

背景及目的 

2025年2月1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京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对民营企业发展提出了要求。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为做好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作,省金融管理局代拟了《云南省金融支持民营企业专项行动方案》。


02

制定依据 

《云南省金融支持民营企业专项行动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四条中“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省金融管理局代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未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03

主要特点 

(一)引导金融支持全省民营企业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通过引导“股、贷、债、保、担”等金融要素为全省民营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全链条金融服务,实现金融助力全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结合实际提出工作措施。持续满足民营企业发展融资需求。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从金融政策、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融资增信、保险保障、资本市场、风险分担等方面提出工作措施。

(三)分层级进行工作落实。从省级部门、省级金融机构、省属企业、州(市)人民政府等分层级落实方案,统筹整合工作力量,做好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指导。


04

文件内容 

《云南省金融支持民营企业专项行动方案》有六个部分:

(一)持续加大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提出了推动金融服务增量扩面的要求,主要是从高原特色农业、乡村振兴、文旅、科创、对外贸易方面推动落实。

(二)优化民营企业信贷融资服务。引导银行机构从科技赋能、信贷政策、贷款接续方面优化融资服务。

(三)增强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从货币政策工具、融信服平台、保险功能、融资担保增信方面提升融资可获得性。

(四)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从股权市场、债券、区域性股权市场、产业投资基金方面发挥资本市场作用。

(五)做好风险防范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在做好金融服务的同时加强风险防控,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六)强化组织实施保障。开展全省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宣传工作,提高民营企业规范经营意识、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强化政银企沟通协调,及时解决融资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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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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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金融支持民营企业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函〔2025〕4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金融支持民营企业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金融支持民营企业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引导“股、贷、债、保、担”等金融要素为全省民营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全链条金融服务,助力全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持续加大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一)推动金融服务增量扩面。各银行机构要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拓展民营企业服务范围,加大民营企业服务力度,提高首贷户数量,扩大信用贷款规模,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鼓励银行机构优化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依法合规开展订单、存货、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加强与核心企业、链主企业合作,加大对上下游企业的融资支持,不断拓展金融服务的宽度和广度。(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金融监管局和各银行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增加高原特色农业及乡村振兴的信贷投放。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全省涉农领域信贷投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加大对鲜花、咖啡、中药材、肉牛等高原特色农业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精准对接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农户等有效需求。以普洱市思茅区为金融支持咖啡产业试点,以昭通市镇雄县为金融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试点,形成经验后在全省推广。支持银行机构主动对接县域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用好有关金融产品,以农产品供应链链主企业为切入点加大信贷投入,以粮食油料、禽畜活体、农机具、大棚设施等涉农资产为抵押物发放贷款,推进金融助力乡村振兴。(省金融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金融监管局和各银行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旅居云南”金融服务。围绕“旅居云南”建设,支持文旅产业转型升级,开发推广“旅居贷”、“云驿贷”、“七彩民宿贷”等金融产品,加大对乡村旅居、非遗工坊、新型文化空间、文旅活动、体育赛事等文旅体育产业的金融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面对消费者发行“旅居云南”专属银行卡,开展“旅游e贷”等金融服务,推动全省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省金融管理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金融监管局和各银行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专精特新、科技型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各银行机构要用好专精特新等企业名单,落实专岗负责融资需求对接、金融政策解读、服务方案制定等工作,提升对接精准度。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等民营企业列为重点服务支持对象,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加大科技创新企业抵质押融资方式创新力度,优化与知识产权等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作,探索开展内部评估,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省金融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金融监管局和各银行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好民营企业对外贸易金融服务。引导银行机构深化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金融服务平台运用,结合我省边境贸易特色产业外贸融资需求,定制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民营企业外贸有效融资需求。引导银行机构加强跨境人民币政策运用,探索与周边国家采用信用证、托收等方式开展结算的新途径,促进与周边国家的贸易结算。引导银行机构创新汇率避险产品,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做好民营企业外贸汇率避险服务。(省金融管理局、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金融监管局和各银行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民营企业信贷融资服务

(六)强化科技金融赋能和产品创新。
引导银行机构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信息技术,将数据要素融入产品和服务,优化信用评估和风险评估,提高对民营企业经营状况等有关信息收集识别能力,重视第一还款来源的分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针对全省产业发展情况、民营企业实际,开发适用性金融产品,不断增强金融供给与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的适配性。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金融监管局和各银行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指导、推动银行机构优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不良贷款容忍度、尽职免责、业绩考核等管理工作,单列民营企业信贷计划,提高对民营企业贷款的支持力度,优先配置信贷资源。加强定价管理,根据风险定价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加强服务价格披露,做好贷前充分告知,确保民营企业了解其实际承担的成本和费用。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切实落实尽职免责制度,畅通申诉渠道,对依规履职尽责的人员免于问责。(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金融监管局和各银行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做好贷款接续服务。银行机构要对接好民营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存量贷款“应续尽续”。推广随借随还的贷款模式,灵活便捷地满足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有发展前景、有市场竞争力的民营企业,要稳贷、续贷,不得无故停贷、压贷、抽贷、断贷。(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金融监管局和各银行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强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

(九)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发放民营企业贷款提供优惠资金支持。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专项再贷款、碳减排支持工具、股票增持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负责)

(十)发挥“融信服”平台融资促进作用。“融信服”平台要聚焦“数字信用、贷款撮合、政策直达、融资增信”发挥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全省“一个平台一张网、供需两端全覆盖”,推动数据全归集、服务全覆盖、政策全上线。依法依规扩展云南省金融主题数据库信息归集范围,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整合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裁判及执行等公共信用信息,加强纳税、社保、公积金、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等有关数据的归集整合。按照“数据+政策+金融”服务模式,帮助金融机构对经营主体进行“精准画像”,促进民营企业融资便利化。(省金融管理局、省数据局、省融信服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发挥保险功能作用。针对涉农民营企业特点和需求,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稳步拓宽大宗农产品保险等覆盖面,大力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提升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精准性。稳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帮助民营企业降低出口风险,拓展国际市场。深化银保合作,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服务,发挥保单风险缓释作用,持续培育发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保单融资业务。发展适合民营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和定期寿险等。(云南金融监管局,各保险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作用。推动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助力民营企业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加强与银行机构的合作,建立“高度互信、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谋发展”的合作关系,扩大融资担保的覆盖面,充分发挥服务民营企业的融资担保作用。(省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

(十三)推动优质民营企业用好股权市场。建立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民营企业上市后备库,动态挖掘一批重点优质拟上市民营企业,依规协调解决民营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强化民营企业上市培训、培育、辅导,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支持民营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省金融管理局、云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注册发行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进行融资,通过担保增信等方式推动全省民营企业债券扩容增量。引导驻滇银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等机构投资者积极合理配置全省民营企业债券。(省金融管理局、云南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服务力度。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要不断发挥资本市场“塔基”和上市培育“苗圃”作用,依托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云南服务基地,建立全省民营企业上市培育培训基地。省直有关部门要指导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与全国股转系统建立企业挂牌“绿色通道”,积极申报专精特新专板,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北交所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省金融管理局、云南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投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各级政府投资基金与拟上市民营企业名单双向推送机制,支持各级政府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运作带动更多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等社会资本,引导培育“耐心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投向全省重点产业、关键领域的优质民营企业。鼓励支持银行机构与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合作,积极开展“投贷联动”,加大对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切实落实产业投资基金尽职免责机制。〔省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云南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金控集团,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好风险防范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十七)加强风险防控。各银行机构要在服务民营企业中加强风险防控,健全风险管控机制,不断提升数据信息风险分析能力,强化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后管理全流程风险管控,加强贷款用途审查,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贷款资金被截留、套取、挪用。(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金融监管局和各银行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健全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40%)、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40%)、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分担20%)三方共担的“442”风险分担模式,引导和激励担保机构、银行机构为缺乏抵质押物的轻资产民营企业提供担保增信和融资支持,有效解决担保难、融资难问题。〔省金融管理局、省财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十九)加大宣传引导和“面对面”服务力度。开展全省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宣传工作,主动向民营企业宣传讲解金融政策、金融服务知识,帮助民营企业提高规范经营意识、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金融机构网点、手机客户端(APP)以及线上线下融资服务平台,将金融政策、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进行广泛宣传并推送给民营企业。继续开展“学金融、懂金融、用金融”活动,开办云南“金融大讲堂”,扩大对民营企业宣讲培训覆盖面,提升民营企业对金融政策和金融产品的知晓度。继续实施好金融特派员工作,各金融机构金融特派员进园区、进民营企业、进农村开展专业化金融服务,推动金融服务普及和融资便利。(省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金融监管局、云南证监局和各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担当作为、各尽其职,强化政银企沟通协调,及时解决融资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整合工作力量,加强对民营企业融资的督促指导和问题的协调处理。金融监管部门依规按职责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确保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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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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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云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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