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2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附件:
1.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
2.现有市内免税店和可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的外汇商品免税店名单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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