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4〕12号)要求,云南省财政厅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4〕14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细则》。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
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
资金使用范围
资金测算分配
一是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根据基期年度资金规模(90%)、基础资源(1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期年度资金规模为上一年度安排资金数,基础资源因素采用上一年度粮食播种面积或耕地面积,并根据资金结余情况适当进行调节。
六是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具体情况测算。
预算下达
州(市)收到上级资金下达文件后,在30日内完成下达。县(市、区)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在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各级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结果应在资金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一是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按照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执行,统一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进行兑付。
二是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使用管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三是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资金绩效管理责任。
四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结转结余管理。
五是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细化内容
(一)强化绩效结果应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 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云发〔2019〕11 号)有关强化绩效管理激励约束的规定,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在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资金分配因素中增加上一年度预算执行进度等绩效因素。
(二)细化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若属于资金申请和分配计划提供不及时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若属于其他情况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三)进一步明确资金下达时限,加快资金分配下达。省农业农村厅在收到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下达文件后15日内,按照中央规定和要求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区域绩效目标等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资金下达文件后3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中央预算安排情况,结合省农业农村厅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将中央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州(市)财政部门。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职责分工,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提出当年省级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将资金预算下达州(市)财政部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等纳入直达管理部分资金省级分配时限按相关规定执行。州(市)收到上级资金下达文件后,在30日内完成下达。县(市、区)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在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原文件如下
云南省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耕地建设与利用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云南省分配、使用、管理、监督中央和省级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中央和省级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后中央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通知确定是否继续实施,省级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估后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届时本细则按要求适时调整。
第四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省级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年度预算编制,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分配下达资金预算,组织、指导和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等编制和审核,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支持内容,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和预算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相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指导做好项目谋划、储备,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组织做好全省预算执行,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州(市)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五条 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州(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等,研究提出本地区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分解方案和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具体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省、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第六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个人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承担耕地建设与利用相关任务或筹资投劳参与相关项目建设。中央已明确支持方式的,按照中央要求实施。中央未明确支持方式的,省级使用的资金支持方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后,在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或另行发文通知,相对应资金按照省级要求管理使用;省级未明确具体支持方式的资金,各州(市)财政部门可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资金支持方式建议,报省级审核后实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用于补助州(市)、县(市、区)的耕地建设与利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主要用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持耕地地力保护。不予补贴情形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云财规〔2022〕14号)执行。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三)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四)耕地轮作休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工作。
(五)耕地质量提升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退化耕地和生产障碍耕地治理、土壤普查、化肥减量增效示范等工作。
(六)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
第八条 县级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可以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必需的勘测设计、项目评审、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项目验收等费用,单个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省、州(市)两级不得从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中列支上述费用。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和耕地建设与利用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
第九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可根据粮食产量、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调节。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的特定事项及试点任务等,实行定额补助。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根据基期年度资金规模(90%)、基础资源(10%)等因素测算,其中基期年度资金规模为上一年度安排资金数,基础资源因素采用上一年度粮食播种面积或耕地面积,并根据资金结余情况适当进行调节。对于不按规定时限及时兑付资金的地区,省级视情况将资金收回重新分配。因资金被收回造成的缺口,由被收回地区通过自身财力解决。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90%,包括新增建设任务和改造提升任务)、上一年度项目建设进度(5%)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进度(5%),并结合县(市、区)项目实施难易程度、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土地出让收入上解省级统筹资金等因素,确定各县(市、区)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根据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任务数,以及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预算资金情况计算全省亩均补助水平,通过定额标准分配资金。通过省级安排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资金适当切块安排资金,对撬动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突出、项目实施和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快、建后管护效果好、任务完成质量高的州(市),通过定额补助予以激励,激励资金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具体激励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省级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支持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并通过年初预算适当安排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州(市)和县级财政应当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
(三)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支出。通过定额补助支持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四)耕地轮作休耕支出。根据耕地轮作休耕任务面积以及承担上级特定试点任务的定额资金量测算。
(五)耕地质量提升支出。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土壤普查等支出,根据基础资源(20%)、政策任务(75%)、脱贫地区(5%)等因素测算。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政策任务因素包括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面积等,脱贫地区因素包括88个脱贫县粮食播种面积、各地脱贫人口数量和监测帮扶人口数量等。生产障碍耕地治理支出,根据政策任务(95%)、脱贫地区(5%)等因素测算。政策任务因素包括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面积、农产品协同监测任务数、安全利用技术试验示范数、低累积品种筛选任务数、耕地重金属污染防治联合攻关任务数等。
(六)耕地建设与利用其他重点任务支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具体情况测算。
第十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安排给27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耕地质量提升支出方向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按照中央《关于将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的通知》和《云南省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政策优化调整至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预算下达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在收到中央下达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文件后15日内,按照中央规定和要求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区域绩效目标等报省财政厅,并对需报省政府审批事项在上述时间内履行必要的报批程序;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下达资金文件后3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中央预算安排情况,结合省农业农村厅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将中央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州(市)财政部门,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审计厅和财政部云南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职责分工,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提出当年省级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将资金预算下达州(市)财政部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等纳入直达管理部分资金省级分配时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州(市)收到上级资金下达文件后,在30日内完成下达。县(市、区)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在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各级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结果应在资金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在安排本级相关资金时,加强与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及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
第五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按照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执行,统一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依法合规使用管理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积极配合财政部云南监管局开展监管工作,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
第十六条 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将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要求,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方向的重要绩效目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资金下达时,绩效目标随资金下达文件一并下达项目实施单位。绩效目标下达后,原则上不应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的,区域整体绩效目标报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核准,项目绩效目标报本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支出内容,督促检查耕地建设与利用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项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得申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一是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二是政策已到期;三是已从中央和省级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性质类同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结合职能分工,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年度预算执行中形成的资金结转结余,因规划滞后导致的,由具体规划部门承担责任;因资金下达不及时导致的,若属于资金申请和分配计划提供不及时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若属于其他情况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未按期完工导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因未收回部门已上报的项目结余资金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情况导致的,一律由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于2021年1月8日印发的《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农〔2020〕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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